京发改[2018]804号
2018年04月28日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市容委(交通委、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停车收费行为,特调整停车场计时收费有关政策。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占道停车场白天(7:00-19:00)停车收费以15分钟为1个计时单位,夜间(19:00[不含]-次日7:00)停车收费以2小时为1个计时单位,满1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1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其他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需按《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及时调整计费规定。
二、各区发展改革、停车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做好对停车场经营单位停车收费政策告知、疑难问题解释等政策服务工作;加强对停车场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各停车场经营单位要做好员工政策培训,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