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目录》出台的背景
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提出,对企业投资项目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不再实行审批制。需要核准的项目范围,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并制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2013年、2014年国务院两次对国家核准目录进行修订,2016年12月又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作出第三次修订。
我市2005年首次制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并在2015年进行修订。2015版目录自2015年4月实施后,我市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等出现不同程度变化,特别是新出台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我市产业禁限目录”)也涉及部分核准项目,因此有必要对2015版目录进行修订,对核准范围、核准权限进行优化完善,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二、《目录》修订的原则
此次《目录》修订主要坚持了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最大限度缩减核准范围。严格限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着力构建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凡是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能自主决定、可以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一律取消核准改为备案。
二是科学合理划分核准权限。将各区承接能力作为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对涉及我市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跨区域重大工程等项目,充分发挥市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明确为市级核准,对能下放区级核准的事项,坚决下放至各区。
三是严格落实产业禁限目录。全面对接我市产业禁限目录,对列入禁限目录的核准事项,一律取消核准、禁止建设,严格控制不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投资项目建设。
三、新版《目录》的特点
新版《目录》共包括9类43项核准事项,相比2015版目录,核准事项减少了59项,同比减少58%,取消、下放核准权限共69项,其中取消核准权限61项(其中4项为取消部分核准权限),下放部分核准权限8项。总体来看,《目录》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核准范围进一步缩小
从类别看,减少1类即轻工类,因该类别下核准事项全部取消。从核准事项看,压减61项、新增1项,具体包括:
一是因产业政策禁止建设,取消核电站、赛马场核准事项2项,取消供热设施事项中燃煤供热项目核准权限,一律禁止建设。
二是主动简政放权,取消松脂初加工等制造业事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独立人防设施工程、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核准事项55项,同时取消农业项目中涉及远洋渔船建设项目核准权限、公交场站和停车设施事项中停车设施项目核准权限、电网工程事项中电网辅助项目核准权限,在严格执行产业准入政策的前提下,改为备案管理。
三是与国家目录保持一致,合并5项核准事项为2项,减少3项,包括将“水库项目”“水资源配置调整、水资源开发利用(包括地下水开采)、水利工程项目”“水环境治理项目”核准事项合并为“水利工程项目”,将“教育设施、卫生设施、体育设施、民政设施、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建设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和“文化、广播影视项目”核准事项合并为“社会事业设施项目”。
四是根据我市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新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核准事项1项。
(二)核准权限进一步下放
一是承接国家下放权限。国家目录共下放地方15项核准权限,其中有4项被列入我市产业禁限目录,具体包括炼油项目、石化项目、煤化工项目、稀土冶炼分离项目。3项我市无管理对象,具体包括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需我市承接核准权限8项全部按照国家要求由市级核准,具体包括非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铁路项目,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大型主题公园项目等。
二是向各区下放权限。主动将8项市级核准权限下放各区,具体包括10千伏用户用电工程、10千伏专项配电工程,非跨区输油管网项目,除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以外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项目等。
(三)放管结合进一步加强
新版《目录》明确要求,一是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二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属地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各区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我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目录》执行过程中,我市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将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推动实现协同监管。
二是做好业务指导培训。对于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将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企业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对于下放区级核准的,市级部门将加强对各区的指导和培训,切实提升基层承接能力,确保基层能“接得住、管得好”。
三是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目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的变化,尤其是结合我市产业禁限政策的修订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争取条件成熟一批、再取消一批、下放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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