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件时间:2017-8-2
热点主题:“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是否合理
具体内容:
海淀区某居民反映,自己觉得商场的“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的规定不合情理。消费者在商场或者消费场所丢失财物,经营者是否能以此规定拒绝承担责任?
答复时间:2017-8-24
答复内容:
消费者在餐厅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妥善保管自身财物。公安部门从风险防范角度进行的安全提示,对于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工商部门非常赞同。但餐饮企业不得以此为由免除自身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于消费者在餐厅丢失物品的情况,应当先对具体责任进行合理界定,如果消费者对财物丢失有责任的,要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餐饮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餐饮企业就不能免除相应责任。那么,使用诸如“概不负责”或“责任自负”这样的绝对化用语,就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