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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不含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时间:2017.12.27

【事项名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不含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事项编码】B0000100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一、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作出修改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二、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修改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实行核准制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本案机关及其权限。

《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         一、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我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

二、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过渡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有关问题的意见》 全文适用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八、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基层政府承接能力要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三)优化管理流程。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政府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并联核准。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协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

【审批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处室】投资审批科

【受理方式】窗口办理

【受理地点】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4层153窗口(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

【审批流程】详见附件1

【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关于项目核准的请示(原件1份)或报批函(原件1份)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

3.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复印件1份)

(2)采取招拍挂出让的项目只需:提交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或挂牌文件(复印件1份);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3)土地转让类项目还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登记表(国土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4.环评文件批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5.项目申请报告(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原件1份)

6.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

(1)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复印件1份);

(2)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3)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4)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5)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2)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需要提供)(复印件1份)

(3)提交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的)(复印件1份)

7.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按照国家和本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有关申请材料(按照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的要求)(复印件1份)

(2)区县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含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安置房项目):提交区县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主体的授权文件(复印件1份)

(3)区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提交区县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主体的授权文件(复印件1份)

(4)房改带危改、开发带危改项目:提交危改项目确认意见(需明确回迁住宅及非住宅建筑面积;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5)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提交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意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 含棚户区改造计划册)(复印件1份);区县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主体的授权文件(原件1份);项目改造实施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审定)(原件1份)

(6)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含定向安置房建设):提交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计划册(市住保办(含市重大办)出具)(原件1份);区县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主体的授权文件(原件1份);项目改造实施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审定的)(原件1份)

(7)绿化隔离地区绿色产业、绿隔产业、绿隔新村项目:提交绿隔实施情况说明(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出具)(原件1份);实施绿隔项目的意见(区县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原件1份)

(8)集体企业产业发展项目: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原件1份);乡(村)规划实施方案(复印件1份)

(9)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提交征收或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区县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符合国家和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复印件1份);征地补偿安置说明材料(区县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复印件1份);征地拆迁量、人口构成、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情况等基础性证明材料等其他基础性材料(镇(街道)政府组织提供)(复印件1份);政府土地储备整理和入市交易联席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或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批复(市国土局出具)(复印件1份);项目投资总额30%的自有资金证明(原件1份);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政策的)(复印件1份);现状地形图(1份)

(10)土地转让类项目:

(1)提交转让双方的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

(2)涉及国有资产的:提交确认文件(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11)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提交工艺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注:提交材料均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4.是否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5.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否明确具体供地方式;

8.是否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审查标准】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3.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4.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5.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6.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项目建设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8.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此外,下列项目需满足以下具体标准: ——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设施 1.《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 2.《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 3.《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 4.《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5.《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 ——体育中心(全民健身中心)、体育馆、游泳馆、体育场、体育运动学校体育设施 1.《北京市基层公共体育设施规范性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京体办字〔2007〕32号) 2.《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 1.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 2.全国文化艺术院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1996年12月) 3.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1987年版) 4.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 ——养老服务机构 1.《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2.《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 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4.《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 ——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妇幼保健院、所) 1.《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2.《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 3.《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发改社〔2010〕2267号) 4.《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报批稿) 5.《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 6.《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号) ——幼儿园、高中 1.幼儿园:《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教学前〔1996〕003号) 2.中小学:《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试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06年12月) ——电网工程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50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电网发展规划。

【批准形式】关于XX项目核准的批复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2年

 

 

 

附件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不含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