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外商投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事项编码】0100009004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审批对象】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处室】投资审批科
【受理方式】窗口办理
【受理地点】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4层153窗口(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
【审批流程】见附件
【申报材料】见附件
【审查内容】申请材料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批准形式】关于XXX项目核准的批复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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