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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时间:2017.12.27

  【事项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事项编码】0100008000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审批对象】企业法人 机关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处室】投资审批科

  【受理方式】窗口申报

  【受理地点】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4层153窗口(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

  【审批流程】见附件

  【申报材料】见附件

  【审查内容】审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批准形式】关于XXX(项目名称)节能审查意见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2年

流程图.DOC
申报材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