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不含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事项编码】0100007000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664号)。二、本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细项,每个采购细项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审批对象】企业法人 机关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处室】投资审批科
【受理方式】窗口办理
【受理地点】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4层153窗口(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
【审批流程】见附件
【申报材料】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审查内容】申请材料
【审查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取得批准(核准); 3.项目申报的招标事项、范围、单项合同、估算金额与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致,标段划分合理;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招标的条件; 5.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邀请招标的条件; 6.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招标的条件。
【批准形式】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2年
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