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初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 第十五条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 第五条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十三条
5.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6〕16号)
审批对象
企业法人,机关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批权限划分
分区域审批
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限时受理
申报途径
现场申报
受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四层153窗口
咨询电话
52808011、88498599、88497710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科室
投资审批科
申请材料
1.关于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原件1份)或报批函(原件1份)
2.项目节能报告 (原件1份)
3.涉及规划、国土的项目
(1)规划部门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国土部门批准文件(土地预审意见或其他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4.(1)审批类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2)核准类项目: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原件1份)
(3)项目建设情况说明(内容同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
5.使用现有房屋建设的改扩建项目
(1)自由房屋:提交房产证(复印件1份)
(2)非自由房屋:提交房产证(复印件1份);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或房屋使用授权书(由房屋所有人出具)(复印件1份)
6.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需要提供)(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未完成三证合一的需要提交)(复印件各1份)
(2)非企业法人,如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提交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未完成三证合一的需要提交)(复印件各1份)
(3)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受托人)(复印件1份)
受理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完整、有效,所有申请材料的项目名称与节能专篇项目名称一致,且有效期符合要求;节能专篇编制单位资质符合要求。
审批流程
申请→补正→受理→审查→决定→制作行政文书→告知/送达
审查内容及标准
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是否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情况说明)相关内容一致; 3.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专篇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 4.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专篇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5.项目拟选用的能源品种是否符合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6.项目能耗计算是否正确,项目二氧化碳排放计算是否正确; 7.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8.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专篇提出的节能低碳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9.项目建设是否有利于节能低碳目标的实现; 10.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对节能评估审查管理要求的其它内容。
审查标准: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节能专篇)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3.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节能专篇)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4.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5.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节能专篇)提出的节能低碳技术措施和节能低碳管理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是否立项环节
否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节能审查的请示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有效时限: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