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缓审批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含“四源”审核)初审
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
设定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5号)
2.《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726号)
3.《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审批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机关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
实施机关
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批权限划分
区级初审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缓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初审决定。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9.1.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缓审批初审
事项名称
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缓审批初审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缓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限时受理
申报途径
现场申报
受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四层153窗口
咨询电话
52808011、88498599、88497710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科室
投资审批科
申请材料
1.关于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缓的请示(原件1份)
2.中央及军队住房项目提交事项请示(原件1份)
3.区政府意见(中央及军队住房项目除外)(原件1份)
4.城市基础建设费减免缓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设计方案复函及附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项目建设规模一致)(复印件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设计说明(复印件1份)
(5)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项目:提交军队主管部门关于下达离退休干部计划通知(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施工计划通知书(复印件1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原件1份);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原件1份)
6. 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需要提供)(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未完成三证合一的需要提交)(复印件各1份)
(2)非企业法人,如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提交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未完成三证合一的需要提交)(复印件各1份)
(3)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受托人)(复印件1份)
所提交材料均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受理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审批流程
申请→补正→受理→审查→决定→制作行政文书→告知/送达
审查内容及标准
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5号);
2.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审查标准
1.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5号);
2.符合《关于第五、六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在京住房建设免征有关费用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52号);
3.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是否立项环节
否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项目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减免缓的请示或报批函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有效时限:
无期限年
9.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含“四源”审核)初审
事项名称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含“四源”审核)初审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限时受理
申报途径
现场申报
受理地点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企业服务中心(阜成路67号四层165号窗口)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科室
投资审批科
申请材料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
(1)项目核准批复(复印件1份)
(2)设计方案复函及附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项目建设规模一致)(复印件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设计说明(复印件1份)
(5)绿化隔离地区项目:提交营业执照(集体经济组织的)(复印件1份);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6)危旧房改造项目:提交房屋拆除住宅及非住宅建筑面积、回迁住宅及非住宅建筑面积证明(项目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
2.“四源”报装项目
(1)项目核准批复(复印件1份)
(2)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的:提交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100%地价款收据(1份)
(3)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
(4)设计方案复函及附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项目建设规模一致)(复印件1份)
3.“四源”增容项目
(1)各供源单位核定缴款数额(1份)
(2)个人单独报装“水表”: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3)单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4. 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需要提供)(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未完成三证合一的需要提交)(复印件各1份)
(2)非企业法人,如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提交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未完成三证合一的需要提交)(复印件各1份)
(3)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受托人)(复印件1份)
所提交材料均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受理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即决定→制作行政文书→告知/送达
审查内容及标准
审查内容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
1.项目建设主体与缴费主体是否一致;
2.地价款是否全部缴清;
3.出让合同出让的建筑面积与规划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是否一致;
4.涉及土地划拨的项目是否已办理土地划拨决定书;
5.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二)“四源”报装与增容项目
1.项目建设主体与“四源”接用主体是否一致;
2.地价款是否全部缴清;
3.出让合同出让的建筑面积与规划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是否一致。
审查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
1.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2.符合《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有关事项的请示》(京发改文〔2011〕445号);
3.符合《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7号);
4.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
5.符合《转发市教委关于加快北京地区大学生公寓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81号);
6.符合《关于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8]1925号);
7.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二)“四源”报装与增容项目
1.符合《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2. 符合《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726号)
是否立项环节
否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关于办理“四源”接用手续的请示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有效时限
无期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