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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

时间:2016.11.16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责任事项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核查;如有必要,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3.决定阶段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规要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4.送达阶段责任:
    对于需要制发送达行政许可文书的事项,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在事后难以执行及特殊情况下应当当场收缴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审查阶段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
    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检查 供电企业、发电企业和用户执行有关法规监督检查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2.实施检查阶段责任: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调查提取有关证据;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行政检查 对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执行煤炭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2.实施检查阶段责任: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调查提取有关证据;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行政检查 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结合市发展改革部门稽察计划,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2.实施检查阶段责任: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调查提取有关证据;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行政检查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2.实施检查阶段责任: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调查提取有关证据;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行政检查 对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2.实施检查阶段责任: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调查提取有关证据;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行政检查 电力专业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2.实施检查阶段责任: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调查提取有关证据;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行政奖励 对北京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1.组织申报阶段责任:
    依据北京市奖励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2.审核公示阶段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审定,并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3.实施奖励阶段责任:
    按照北京市奖励决定结果,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奖励。
行政奖励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者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
    依法科学制定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条件、程序等内容。
2.审核公示阶段责任:
    依法、及时调查核实举报投诉涉及问题;
    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审定,并进行公示。 
3.实施奖励阶段责任:
    依法、及时按程序报批决定奖励的等级和金额;
    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奖励。
行政奖励 对保护电力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
    依法科学制定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条件、程序等内容。
2.审核公示阶段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审定,并进行公示。
3.实施奖励阶段责任:
    依法、及时按程序报批决定奖励的等级和金额;
    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奖励。
其他事项 对煤耗不达标的火电机组采取停运、限制发电 1.调研评估阶段责任:
    按照市发改委工作安排进行调研和评估论证。
2.现场核查阶段责任:
    按照市发改委工作安排对发电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3.评定阶段责任:
    按照市发改委工作安排对各发电机组供电煤耗进行评定。

   
其他事项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与调整 1.初步审查阶段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对定调价建议进行初步审查。
2.研究制定定调价方案阶段责任:
    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启动政府定调价程序,对列入监审目录的开展成本监审。
3.征求意见阶段责任:
    对列入《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
    对没有列入《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事项及其他类事项,以适当方式听取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
    重要的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报区政府审定后作出定调价决定。
5.公布实施阶段责任:
    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公布或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定调价方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其他事项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查 1.落实年度工作通知阶段责任: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工作安排,通知区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工作。
2.审核阶段责任:
    对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下,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在线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
    对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通过的重点用能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纳入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对逾期未填报、审核未通过或填报不合格的重点用能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开展节能监察。
4.结果公报阶段责任:
   报市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发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其他事项 节能目标考核考评 1.制发通知阶段责任: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评工作方案,通知相关部门开展节能自查工作。
2.考核考评阶段责任:
   组织相关部门迎检北京市考核组现场考核,提交证明材料;
   节能目标考核组集中评议,形成初步考核考评结果建议。
3.结果公开阶段责任:
    将北京市对本地区节能目标考核考评结果传达至有关部门。
其他事项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 1.落实通知阶段责任:
   根据全市工作安排,通知区重点用能单位填报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工作。
2.管理阶段责任:
    对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负责人未备案的重点用能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