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2005】1127号及京发改规【2012】4号文件规定,对民办幼儿园实行收费备案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辖区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幼儿园。
二、申请条件
申办人必须是在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已办理办学许可证、属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辖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民办幼儿园。
三、办理备案所需提供材料
1. 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 有效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5. 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项目收支情况(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新开办幼儿园提供各项经费预算):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6.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7.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应提供与区教委签订的最高收费标准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8.调整收费标准的幼儿园需提供上一学期收取保育保教费的税票记账联复印件(两份).
9.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所需材料提供完整、准确后,15个工作日 。
五、《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填表要求
1. 在“幼儿园名称”处加盖公章
2. “收费项目”应逐一填写,不能漏填
3. “计费单位”为元/学期(或:元/月)
六、注意事项
1.书面材料或网上下载文件须使用A4纸
2.《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一式两份
3.“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应写上“与原件无误”的字样并加盖公章。
4.“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应写上“与原件无误”的字样并加盖公章。
5.“等级证书”复印件应写上“与原件无误”并加盖公章。
6. 幼儿园与区教委签订的最高收费标准合同文本复印件应写上“与原件无误”并加盖公章。
7. 提供上一学期收取保育保教费的税票记账联复印件(两份印在同一张A4纸上)应写上“与原件无误”并加盖公章。
七、办理指南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六号,海淀招商大厦(海淀教委向南500米,西四环东冉村站)西818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 5:30 (节假日除外 )
咨询电话:海淀发改委价格管理科 88498566 88496926
联系人:康静